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082民初209号
原告:山东通泰橡胶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代码:91371082267117961H,住所地:**市***路8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栖霞市速力特金属制品加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6MA3QAY1W1M,住所地:烟台市栖霞市松山工业园区峨眉山路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山东通泰橡胶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栖霞市速力特金属制品加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通泰橡胶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44元,减半收取计622元,由原告山东通泰橡胶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阳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