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汇信互联技术有限公司

青岛汇信互联技术有限公司、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民终634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汇信互联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保定路18号1306室。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教工路1号14幢1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青岛汇信互联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杭州互联网法院(2018)浙0192民初2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青岛汇信互联技术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青岛汇信互联技术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青岛汇信互联技术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杭州互联网法院(2018)浙0192民初285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青岛汇信互联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青岛汇信互联技术有限公司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