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鲁0202执176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崂山区。
被执行人:青岛汇信互联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保定路18号1306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202民初7957号民事判决书和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2民终98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当在判决书确定的期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青岛汇信互联技术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43391.78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