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民辖终318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东莞市**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莞城东城中路大地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90123384J。
法定代表人:池城,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男,196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一审被告:阜南县海鑫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南县鹿城镇环北路曾小桥西50米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5MA2MX7AT0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一审被告:***,男,1985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一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南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南县府前路北苑小区北苑名门**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5852180021D。
负责人:**,该支公司总经理。
一审被告:**,男,198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乾县。
上诉人东莞市**电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阜南县海鑫
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2021)皖1225民初1026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东莞市**电梯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事故发生在广东省东莞市,为节约司法成本,本案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更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请求本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属于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一审被告阜南县海鑫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南支公司的住所地均为安徽省阜南县,故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具有本案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7审判长***
审 判 员 **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李淑丹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