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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江市垒安混凝土搅拌有限责任公司、长春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681民初1208号 原告:临江市垒安混凝土搅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临江市水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 被告:长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约35岁,现住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 原告临江市垒安混凝土搅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长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2日立案。原告临江市垒安混凝土搅拌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并履行完毕,现原告临江市垒安混凝土搅拌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临江市垒安混凝土搅拌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25元免收。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