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681民初1208号
原告:临江市垒安混凝土搅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临江市水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
被告:长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约35岁,现住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
原告临江市垒安混凝土搅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长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2日立案。原告临江市垒安混凝土搅拌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并履行完毕,现原告临江市垒安混凝土搅拌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临江市垒安混凝土搅拌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25元免收。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