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民终20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江***富能能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天安工业村A座厂房四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盐城市圣和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建军中路106号浠沧商业街15幢203室。
法定代表人:**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副总经理。
上诉人江***富能能源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盐城市圣和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9)苏0902民初19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盐城市圣和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江***富能能源管理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分别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撤回反诉。
本院认为,盐城市圣和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江***富能能源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撤回反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9)苏0902民初1993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盐城市圣和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三、准许江***富能能源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350元,减半收取为2675元,由盐城市圣和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承担,反诉费4853元,江***富能能源管理有限公司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634元,减半收取为5317元,由江***富能能源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 娴
审判员 ***
审判员 张 雷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