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0303民初2399号
原告:四平维克斯换热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四平市铁东区南一经街5665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大连)设备有限公司。住所:辽宁省大连出口加工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平维克斯换热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网络查询、冻结被告存款30万元或查封价值30万元的车辆,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网络查询、冻结被告存款30万元或查封价值30万元的车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岩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