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303执恢254号
申请执行人四平维克斯换热设备有限公司。地址:四平市铁东区南一马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北京万基德瑞贸易有限公司(原北京远创铜箔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胜古中路2号院8号楼2层235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四平维克斯换热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北京万基德瑞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5)四西民二初字第36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05)四西民二初字第36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吴 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