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303民初558号
原告:四平维克斯换热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四平市铁东区南一经街5665号。
法定代表人:李松霖,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郝铁军、李磊,四平市铁东区名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成都蜀虹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青白江区工业集中区向阳路588号。
法定代表人:黄和昌,董事长。
原告四平维克斯换热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蜀虹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立案。原告四平维克斯换热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平维克斯换热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平维克斯换热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29元,由原告四平维克斯换热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岩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谭皓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