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维克斯换热设备有限公司

四平维克斯换热设备有限公司与北京维克斯热能设备有限公司、乐沃(天津)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303民初2045号

原告:四平维克斯换热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平市铁**南一经街**。

法定代表人:李松霖,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熊瑛、姜宏,四平市铁西区正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北京维克斯热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山凤凰亭北果**楼1-04H。

法定代表人:杨文峰。

被告:**(天津)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孙强。

原告四平维克斯换热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维克斯热能设备有限公司、**(天津)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四平维克斯换热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二被告的法定代表人系夫妻关系,二人以夫妻共有财产出资成立了北京维克斯换热设备有限公司,并成为了原告在北京地区的代理商。该公司全部经营活动均由孙强一人说了算,原告所有业务都是针对孙强一人进行的,虽然签字时孙强利用其妻名义,但从签订合同到签订代理商委托书均是孙强一人与原告进行洽谈、联系、对帐、结算的。从2006年以来,被告共拖欠原告货款6294927.36元,虽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却拒绝还款,孙强又于2017年1月25日在天津市成立了**(天津)新能源有限公司,2015年3月24日经过双方对账被告共拖欠原告货款6294927.36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久拖不还,原告为了能早日清回货款,原告在无奈的情况下做出让步,于2018年8月8日双方签订了“还款协议”,并给予被告按所欠货款6294927.36元的六折计算,折后被告给付原告货款3776956.42元,要求被告分三次还清。即:(1)2018年12月31日前被告偿还人民币100万元;(2)被告于2019年12月31日前偿还人民币1388478.21元;(3)被告于2020年12月31日前还清尾款1388478.21元。同时原、被告双方还约定了违约条款:“被告必须按照本协议履行付款义务,否则,被告将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原告所欠全额货款6294927.36元的全额利息。”双方签订《还款协议》至今,被告只给付了20万元,剩余欠款均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虽经原告多次讨要,被告却久拖拒付,被告的行为完全违背了《还款协议书》约定的给付期限,实属违约行为。由于被告的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为此,原告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犯,按照双方协议中违约条件的规定,要求被告给付所欠原告全额货款6094927.36元,并承担所欠原告全部货款的6094927.36元的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息。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四平维克斯换热设备有限公司不能提供被告北京维克斯热能设备有限公司、**(天津)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的准确住址,无法确认明确的被告,原告四平维克斯换热设备有限公司可在明确被告住址后,再行告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四平维克斯换热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7232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 岩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谭皓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