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海州专用车有限公司

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103民初3558号 原告: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华信路3号鑫苑鑫中心1号楼。 负责人:***,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7年7月27日出生,汉族,该银行职员,住济南市市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该银行职员,住济南市天桥区。 被告:***,女,1973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天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妹妹),女,1978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天桥区。 被告:山东大坤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大街9号山东宇佳物流有限公司3号院5-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山东海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经十西路11889号鲁联产业园沿街4-6号商贸楼30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济南海州专用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陡沟街道办事处陡沟村村南。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告***、山东大坤物流有限公司、山东海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济南海州专用车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撤诉的条件,故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6100元,减半收取计3050元,由原告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