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404民初5324号
原告深圳市米乐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大道**东浩大厦7D-Z。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常州格力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星港路**/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在原告深圳市米乐仪器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州格力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常州格力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米乐仪器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查无规避法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深圳市米乐仪器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常州格力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50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