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海力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扬州市海力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安徽奥泰粉末冶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1081财保104号 申请人:扬州市海力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仪征市***盘古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安徽奥泰粉末冶金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安徽省滁州市城东工业园**路39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扬州市海力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奥泰粉末冶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于2018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安徽奥泰粉末冶金有限公司的财产在117万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扬州市海力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按申请人扬州市海力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提供的线索,对被申请人安徽奥泰粉末冶金有限公司的财产在117万元范围内予以查封、冻结。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扬州市海力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