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1081执1649号
申请执行人:扬州市海力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仪征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安徽奥泰粉末冶金有限公司,住安徽省滁州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扬州市海力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奥泰粉末冶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8日作出的(2018)苏1081民初28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2月28日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苏1081执164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