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海力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4454扬州市海力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龙口方源粉末冶金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081民初4454号 原告:扬州市海力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仪征市***盘古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石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口方源粉末冶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龙口市东江街道大田***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69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龙口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扬州市海力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龙口方源粉末冶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扬州市海力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扬州市海力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扬州市海力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保全费520元,合计1045元,由原告扬州市海力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法官助理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睿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