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浙1081民催40号
申请人:扬州市海力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仪征市***盘古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81754645358T。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扬州市海力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于同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温岭箬横支行出具的号码为3130005151237166、金额为100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扬州市海力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扬州市海力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蔡渭奇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戴 晨
二〇二三年八月四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