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开源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义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工伤保险资格或者待遇认定及行政复议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4)浙0782行初68号
原告义乌市开源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机场路655号7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浙江双江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原行政机关)义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香山路389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出庭行政负责人***,党委委员。
委托代理人***,被告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浙江纵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复议机关)义乌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县前街21号。
法定代表人***,市长。
委托代理人***,义乌市行政复议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男,1999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义乌市开源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义乌市人民政府,第三人**工伤保险资格或者待遇认定及行政复议一案,原告于2024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义乌市开源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义乌市开源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