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1971执1400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标识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省**莞市莞城**城中路**号华和商业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97499421D。
法定代表人:**霖。
被执行人:广东海乐天下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莞市莞城街道兴塘社区**纵大道**号地王广场**区**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4UN86A9P。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标识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海乐天下商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标识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海乐天下商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4日自愿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一、双方同意被执行人广东海乐天下商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偿还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标识设计工程有限公司400000元整(包含执行费),上述款项汇入申请执行人指定账户。二、若被执行人广东海乐天下商业有限公司能如期在2018年10月31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标识设计工程有限公司400000元(包含执行费),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标识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放弃被执行人尚欠债务中剩余款项的受偿权,本案就以400000元(包含执行费)了结。若被执行人广东海乐天下商业有限公司不按时足额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并要求被执行人广东海乐天下商业有限公司依据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赔款金额及产生的利息、***行金、诉讼费等数额,扣除协议已支付的金额后赔付给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标识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现被执行人已按和解协议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中。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标识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海乐天下商业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约定按和解协议履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粤1971执14003号案的执行。
被执行人广东海乐天下商业有限公司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吴抒航
审判员 曹 单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