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艾博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街道××大道××号××工业区南区××区××栋××楼,组织机构代码××268-3。
法定代表人:许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路××号××号楼××室,组织机构代码××345-1。
法定代表人:梁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艾博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博德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盖公司)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3)深南法知民初字第3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华盖公司是中外合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发起人)为××IMAGEHOLDINGLIMITED和优××美(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2010年11月1日,北京市方圆公证处以(2010)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4859号《公证书》对美国GETTYIMAGES,INC.公司(以下简称GETTY公司)于2010年9月20日出具的版权确认及授权书相关公证、认证文件及中文译本进行公证,根据版权确认及授权书,华盖公司是GETTY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授权代表,有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附件A中所列出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华盖公司唯一有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自己的名义就任何第三方对于GETTY公司的知识产权的侵犯和未经授权使用附件A中所列出品牌相关图像的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任何法律行为。在授权确认书所列附件A中,共列明“Photodisc”、“stockbyte”等31个条目。
华盖公司提交了华盖公司网站中展示的涉案图片光碟及打印件,证明涉案图片展示在GETTY公司和华盖公司www.Gettyimages.cn网站中,GETTY公司是涉案图片著作权人,涉案图片下方“版权声明”栏显示GETTY公司对该图片拥有相应的合法版权权利。
华盖公司称于2011年3月23-25日在北京市××展览馆(新馆)举办的第十届中国国际××产品展销会上取得艾博德公司使用了涉案图片的宣传册,该宣传册载有艾博德公司的名称、地址、电话、相关产品介绍等内容。
经比对,在www.Gettyimages.cn网站上展示的品牌为***,编号为71086533,内容为合成图片的图片,与华盖公司主张的艾博德公司侵权图片的主体部分基本一致。
另查,华盖公司因本案与广东××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约定律师费为3,000元。此外,华盖公司还提交其与案外人××汽车部件(长沙)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RF免版税金使用版权”图片使用许可合同》和收款回单,以证明GETTY公司同类型图片的许可使用费用标准。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为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双方争议的焦点为:1、华盖公司是否为涉案图片著作权利人;2、艾博德公司是否侵权的认定问题。
一、关于华盖公司是否为涉案图片著作权利人的问题。根据经公证的GETTYIMAGES,INC.公司版权确认及授权书等,华盖公司唯一有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自己的名义就任何第三方对于GETTY公司的知识产权的侵犯和未经授权使用附件A中所列出品牌相关图像的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任何法律行为。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本案中,涉案摄影作品在www.gettyimages,cn网站上展示,其品牌(stockbyte)包含在GETTY公司的版权确认及授权书所列附件中,在艾博德公司无相反证明足以推翻的情况下,原审法院认定GETTY公司为涉案作品的原始著作权人,而华盖公司在GETTY公司授权范围内享有相关著作权利。
二、关于艾博德公司是否侵权的认定问题。华盖公司提交的宣传册中,登载的相关信息及所宣传的产品与艾博德公司的真实信息一致,考虑到宣传册的制作流程及成本等因素,原审法院对艾博德公司关于其未发放涉案宣传册的主张不予采信。因此,原审法院认定,华盖公司提交的宣传册可以作为认定侵权事实的依据。涉案作品与华盖公司主张的艾博德公司侵权图片的主体部分基本一致,而艾博德公司未能举证证明涉案图片的合法来源,而华盖公司主张的涉案作品已在互联网上公开发表,艾博德公司有接触到该作品的可能性,因此可以认定其未经GETTY公司或华盖公司许可使用涉案作品,属侵权行为,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其除应立即停止侵权、销毁侵权图册以消除影响外,还应赔偿华盖公司的损失。艾博德公司有关此方面答辩意见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采信。综合艾博德公司侵权程度、侵权行为的情节、华盖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对华盖公司主张的赔偿数额,原审法院不予全部支持,酌定每张图片为4,500元。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艾博德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华盖公司在其网站(http://www.gettyimages.cn.)上展示的摄影作品(品牌为***,编号为71086533,内容为合成图片),并销毁载有该摄影作品的宣传册;二、艾博德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华盖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费用共计4,500元;三、驳回华盖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为50元,由艾博德公司负担。
上诉人艾博德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判令:1、撤销原审判决,驳回华盖公司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华盖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如下:华盖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GETTY公司系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导致判决错误。第一、华盖公司没有提交证据证明涉案图片摄影师××Foxx将涉案摄影作品的著作权授予《确认授权书》的公证申请人××***行使,也没有××***于何时何地经何种方式取得该图片著作权的任何证据。第二、华盖公司没有提交证据表明涉案摄影作品的摄影师与GETTY公司之间存在职务上的关联或者著作权归属的约定。第三、华盖公司没有证据表明涉案摄影作品在《确认授权书》公证时已经获得摄影师的授权并纳入其所谓的品牌类别下,或者摄影师事后予以追认。第四、华盖公司没有证据证明涉案摄影作品的原始著作权人为摄影师***。
被上诉人华盖公司答辩称,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如无相反证据,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人、与著作权相关权益的权利人。涉案图片展示在GETTY公司和华盖公司的网站中,且对图片进行了署名,对图片信息进行了详细阐述,并做了版权声明。上述内容足以认定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为GETTY公司和华盖公司。艾博德公司否定GETTY公司和华盖公司是著作权人,其应当提供相反的证据予以证明,否则应当确认GETTY公司和华盖公司的主张。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案件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被上诉人华盖公司于2013年3月21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艾博德公司立即停止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并销毁侵权宣传册品;2、艾博德公司赔偿华盖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人民币10,000元;3、艾博德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二审双方的争议焦点是现有证据是否能证明GETTY公司是涉案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涉案71086533合成图片刊登在GETTY公司的相关网站上,图片上有“gettyimages®”水印,即GETTY公司的署名,图片下方声明GETTY公司拥有该图片的合法版权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如无相反证明,GETTY公司应视为该作品的著作权人。GETTY公司公布的涉案图片信息注明摄影师为××Foxx,但××Foxx并未在涉案作品上署名,艾博德公司亦未提交证据证明××Foxx对GETTY公司的署名提出过异议,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原审法院认定GETTY公司系涉案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艾博德公司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审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恰当,应予以维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艾博德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兼)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