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1002执1447号
申请执行人:夏孝兵,男,1976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贵州省正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海生,广东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省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
法定代表人:顾明如。
关于申请执行人夏孝兵与被执行人江苏省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穗劳人仲案[2021]4368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其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其强制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无规避法律的情形,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苏1002执144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曾光明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付丹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