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湘0528执562号
***、彭安国(委托代理人);
蒋小良、江苏省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蒋小良、江苏省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湘05民终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劳务费56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蒋小良自行交款5650元到法院账户,申请人领取案款5600元,执行费50元。本院认为,本案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第十五条之规定,本案执行完毕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