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中联新航建材有限公司与江苏省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2民初9740号
原告:北京中联新航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管头村。
法定代表人:刘彬,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天赐,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省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广陵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顾明如。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中联新航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省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北京中联新航建材有限公司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且其向法院申请撤诉,故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中联新航建材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 博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孙桂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