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宏达源力石油设备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宏达源力石油设备有限公司与北京捷拓成达仪器仪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酒民二终字第23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乌鲁木齐宏达源力石油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甘肃玉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捷拓成达仪器仪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酒泉市世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乌鲁木齐宏达源力石油设备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不服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2015)酒肃民二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乌鲁木齐宏达源力石油设备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北京捷拓成达仪器仪表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2015)酒肃民二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退还上诉人乌鲁木齐宏达源力石油设备有限公司。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