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酒民二终字第23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乌鲁木齐宏达源力石油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甘肃玉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捷拓成达仪器仪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酒泉市世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乌鲁木齐宏达源力石油设备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不服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2015)酒肃民二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乌鲁木齐宏达源力石油设备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北京捷拓成达仪器仪表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2015)酒肃民二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退还上诉人乌鲁木齐宏达源力石油设备有限公司。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