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吉0581民初1810号
原告:梅河口市诚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梅河口市新华街1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荣华律师事务所。
被告:***,男,1957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兴启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梅河口市诚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梅河口市诚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梅河口市诚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梅河口市诚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由梅河口市诚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