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泰普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普科技有限公司、云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普中执字第31-2号 申请执行人***普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市高新区葫田小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机场路福通集团6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委员会(2014)***字第2号仲裁调解书,本院于2014年6月11日受理***普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云***电力有限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云***电力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普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122650元,现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已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仲裁委员会(2014)***字第2号仲裁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杨 勇 审 判 员  ***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税正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