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普中执字第31-2号
申请执行人***普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市高新区葫田小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机场路福通集团6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委员会(2014)***字第2号仲裁调解书,本院于2014年6月11日受理***普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云***电力有限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云***电力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普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122650元,现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已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仲裁委员会(2014)***字第2号仲裁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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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杨 勇
审 判 员 ***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税正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