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青01民再6号
抗诉机关:青海省西宁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青海柱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水磨村137号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晨雨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青海凌睿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昆仑中路79号6号楼2**215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申诉人青海柱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柱泽公司)因与被申诉人青海凌睿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凌睿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2019)青0103民初29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作出(2020)青01民申33号民事裁定,驳回柱泽公司的再审申请。柱泽公司又向青海省西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青海省西宁市人民检察院以宁检民监(2022)59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于2023年2月16日作出(2023)青01民抗2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青海省西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申诉人柱泽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申诉人凌睿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青海省西宁市人民检察院抗诉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该法第十二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职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本案中,柱泽公司在不具备法律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的情况下,委托凌睿公司将具有相关资质的人员临时注册至柱泽公司名下,聘用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采取虚假入职的方式使柱泽公司具备符合相应建筑资质申报的外观,从而取得相应的建筑资质,由此,可以认定柱泽公司与凌睿公司签订的《青海凌睿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合同书》中约定的合同内容旨在规避法律关于建筑业从业资格的规定。本案所涉合同,意在规避建筑业从业资格许可的实质性要求,危害建筑市场秩序,规避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如果相关建筑企业通过不正当的途径获得资质许可,进行施工生产,工程质量与安全无法得到保障,故双方当事人签订的《青海凌睿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合同书》约定内容与社会公共利益不符,也违反了相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案所涉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属无效合同。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在审理该案件时,对柱泽公司提出的合同无效的反诉请求未做进一步的审理,未查明合同无效的事实,错误认定双方当事人签订的《青海凌睿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合同书》为有效合同,导致裁判结果错误。
柱泽公司再审请求,判令双方合同无效。事实与理由:双方之间签订的合同因为违反法律的强制规定应属无效。2017年11月1日,柱泽公司与凌睿公司签订了《青海凌睿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合同书》。2017年11月3日将第一笔款207750元支付凌睿公司要求的账户上。之后凌睿公司并未办理资质,2018年11月底,根据住建部《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及2019年《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第四批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存疑名单的公示》中,我公司被列入名单,公司部分聘用人员属违法挂职。根据合同约定,凌睿公司根本没有为我公司聘请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更谈不上服务期限,只是找到相关资质的人员,将其证书挂到我公司,存在违约。
凌睿公司辩称,原审的判决正确,双方签订的合同有效。
凌睿公司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柱泽公司向凌睿公司支付欠付的代理费434750元;2.本案诉讼费由柱泽公司承担。
柱泽公司提出反诉请求:1.确认凌睿公司与柱泽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无效;2.本案的诉讼费由凌睿公司承担。
原审法院查明:2017年11月1日,柱泽公司(甲方)与凌睿公司(乙方)经协商一致,就委托招聘及人才信息服务签订《青海凌睿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合同书》,约定合同期限1年。甲方因生产经营活动需要,特委托乙方聘用/培训以下人员:建造师(房建、机电)5人、建造师(市政)5人、中级职称(建筑相关)6人、中级职称(市政相关)8人、八大员15人、中级技工30人,合计69名;人才代理费用总金额642500元;双方签订协议后,甲方应一次性支付人才代理费用207750元,第二次支付:乙方将人员注册到企业锁后三日内支付217375元,第三次支付:在主管行政部门官方网站公示后,甲方付清余款217375元。合同签订后,2017年11月3日,柱泽公司向凌睿公司指定的付款账户转款207750元。截止2019年1月2日,凌睿公司为柱泽公司办理了聘用/培训建造师、中级职称、八大员、中级技工等合计69名相关专业技术人才,并在青海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进行公示。另查明,2019年8月23日,经西宁市城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房建劳务有限公司变更名称为青海柱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审法院认为,凌睿公司与柱泽公司签订的《青海凌睿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合同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凌睿公司按合同约定完成了柱泽公司的委托招聘及人才培训事务,为柱泽公司办理了聘用/培训建造师、中级职称、八大员、中级技工等合计69名相关专业技术人才,在行政部门官方网站进行了公示,履行了合同义务。柱泽公司在支付了第一笔代理费207750元后,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支付剩余款项,导致本案纠纷发生,现凌睿公司要求柱泽公司支付欠付434750元代理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柱泽公司提出确认本案合同为无效合同的反诉主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柱泽公司未向法庭提交本案合同有上述法定无效情形的证据,故柱泽公司的该项反诉主张不能成立,不予支持。遂判决:一、青海柱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青海凌睿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代办费用434750元;二、驳回青海柱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再审经审理查明,2017年11月1日,柱泽公司(甲方)与凌睿公司(乙方)经协商一致,就委托招聘及人才信息服务签订《青海凌睿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合同书》,合同期限1年。甲方因生产经营活动需要,特委托乙方聘用/培训以下人员:建造师(房建、机电)5人、建造师(市政)5人、中级职称(建筑相关)6人、中级职称(市政相关)8人、八大员15人、中级技工30人,合计69名;人才代理费用总金额642500元;双方签订协议后,甲方应一次性支付人才代理费用207750元,第二次支付:乙方将人员注册到企业锁后三日内支付217375元,第三次支付:在主管行政部门官方网站公示后,甲方付清余款217375元。合同签订后,2017年11月3日,柱泽公司向凌睿公司指定的付款账户转款207750元。截至2019年1月2日,柱泽公司自有八大员7人,技工30人,凌睿公司为柱泽公司从外部代聘建造师10人、工程师14人、八大员8人,并在青海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进行公示,在平台公示的房建、机电、市政等工程师如***、**、***等在柱泽公司工作时间不满一年。另查明,2018年11月22日,住房城乡建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要求:对工程建设领域勘察涉及注册工程师、注册建筑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及相关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进行全面排查,***处持证人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不符,买卖租赁(专业)资质(注册)证书等“挂证”违法违规行为,以及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以职业介绍为名提供“挂证”信息服务等违法违规行为。2019年7月15日,《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第四批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存疑名单的公示》中,柱泽公司被列入名单。2019年8月23日,经西宁市城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房建劳务有限公司变更名称为青海柱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再审期间双方未提交新证据。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案涉《青海凌睿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合同书》的效力。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涉案合同在民法典施行前签订,在民法典施行前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故本案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二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三)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该法第十三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2015年1月1日施行)中《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规定,“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申请建筑企业资质应具备的条件是,具有满足本标准要求的注册建造师及其他注册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2015年1月31日施行)规定:“现场管理人员是指与企业依法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由企业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取得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颁发的相应岗位证书的人员,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可的行业协会颁发的相应岗位证书的人员。技术工人是指与企业依法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由企业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并取得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认可的机构或建筑业企业颁发的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人员。”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定,我国实行的是建筑资质管理制度,是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从事工程建设活动企业进入市场的准入性审查并颁发相应资格证书的许可制度,目的是为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本案中,双方当事人明知柱泽公司无具备相关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不符合申报相关建筑资质,仍签订委托合同,约定由凌睿公司聘用、培训建造师、工程师、技术工等专业技术人员,将具有相关资质的人员临时注册至柱泽公司名下,以取得建筑资质。凌睿公司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际在柱泽公司挂名一个月至四个月不等,与柱泽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而是通过虚假入职方式,造成柱泽公司形式上具备符合相应建筑资质的外观,试图获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认可,并取得相关建筑资质,双方的招聘及人才信息合同,明显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凌睿公司为柱泽公司所聘用的人员,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严查“挂证”通知发布后办理的公示,其行为被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认定存在“挂证”可疑行为,柱泽公司已被纳入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挂证”名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凌睿公司与柱泽公司签订的案涉合同无效。柱泽公司的再审理由成立,原审法院认定的凌睿公司与柱泽公司签订的案涉合同有效,缺乏证据证明,导致裁判结果错误,应予纠正。青海省西宁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的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2019)青0103民初2968号民事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的抗诉意见成立。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青海柱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青海凌睿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青海凌睿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合同书》无效;
二、撤销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2019)青0103民初2968号民事判决;
三、驳回青海凌睿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7821元,减半收取3910元,由青海柱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955元,青海凌睿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955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青海凌睿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四条【再审适用程序】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零五条人民法院经再审审理认为,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应予维持;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适用法律虽有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的,应当在再审判决、裁定中纠正瑕疵后予以维持。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导致裁判结果错误的,应当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