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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北京铁城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一中民终字第394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3年11月24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铁城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4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弘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女,1986年3月25日出生,北京铁城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务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中铁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工程师街1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北京铁城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中铁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3)海民初字第020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3)海民初字第0204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 审判员 *** 代理审判员*** 二○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