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鲁1525执114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冠县鑫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冠县烟庄街道办事处西十里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5570478890A。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
本院在执行山东冠县鑫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鲁1525执11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