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1525财保326号
申请人:山东冠县鑫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冠县烟庄街道办事处西十里营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4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平乡县。
被申请人:***,女,197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平乡县。
申请人山东冠县鑫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已经生成(2022)鲁1525诉前调3363号,现申请人于2022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部门的存款17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部门的存款17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370元,申请人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