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冠县鑫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山东冠县鑫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某某其他案由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鲁1525执保1522号 申请人:山东冠县鑫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冠县烟庄街道办事处西十里营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9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利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做出(2022)鲁1525财保41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部门的存款12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部门的存款12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