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冠县鑫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山东冠县鑫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某某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525财保432号 申请人:山东冠县鑫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冠县烟庄街道办事处西十里营村。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女,1975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恩施市。 申请人山东冠县鑫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自己的资信为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引起申请人提出保全申请的上述原因成立。为了防止该财产的可能转移,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020元,申请人已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邴***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