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1525执保1408号
申请人:山东冠县鑫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冠县烟庄街道办事处西十里营村。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女,1975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恩施市施州大道153号亲水华府1幢504。
申请人山东冠县鑫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做出(2023)鲁1525财保43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邴***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