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冠县鑫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山东冠县鑫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1525执保1408号 申请人:山东冠县鑫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冠县烟庄街道办事处西十里营村。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女,1975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恩施市施州大道153号亲水华府1幢504。 申请人山东冠县鑫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做出(2023)鲁1525财保43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邴***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