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冠县鑫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山东冠县鑫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永年县方远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恩施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525民初3906号 原告:山东冠县鑫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冠县烟庄街道办事处西十里营村。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永年县方远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恩施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1975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恩施市。 原告山东冠县鑫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年县方远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恩施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0日立案。原告山东冠县鑫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明确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冠县鑫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