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1525执保1978号
申请人:山东冠县鑫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冠县烟庄街道办事处西十里营村。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邯郸市方远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工业园区装备制造区广府街66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做出(2023)鲁1525财保68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王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