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先行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宝鸡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北某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鄂1102执263号 申请执行人:宝鸡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 法定代表人:周某。 被执行人:湖北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宝鸡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某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已依程序向被执行人湖北某某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2023)宝仲裁字第26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案件执行费1606元。但被执行人湖北某某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湖北某某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银行存款115345.25元或动产、不动产、收入等其他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扣、冻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扣、冻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扣、冻等措施。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