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陕0303执2390号
申请执行人:宝鸡先行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净某,任董事长。
被执行人:宝鸡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郑某,任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宝鸡先行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宝鸡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陕0303民初1376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宝鸡某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宝鸡先行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5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954829.49元以及利息,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执行费11948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查控,经查:1.经金融机构反馈,本案轮候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于2026年10月27日期满),暂无银行存款;2.经不动产登记部门反馈,查封了被执行人宝鸡某有限公司名下金台区的房产(查封期限3年,自2026年4月9日至2029年4月8日止);3.经车辆管理部门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本案执行的机动车辆登记信息;4.经工商管理机关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本案执行的工商投资信息;5.经本院线下传统调查,暂未调查到被执行人行踪线索,也未控制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本案执行的其他财产。以上查封、冻结财产如申请人要求续冻,须于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申请人承担。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消费,并将案件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释明,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执行过程中未查控到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