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陕0302民初2177号
原告:宝鸡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康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宝鸡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高新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郑某某,任执行董事。
原告宝鸡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先行电力公司)诉被告宝鸡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先行电力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某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对其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先行电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退还投标保证金5万元;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22年6月,被告公司就某某供配电工程公开招标,原告为投标该项目工程于2022年6月7日向被告转款5万元投标保证及。此后原告在竞标中未能中标,被告本应及时退还保证金,但被告迟迟未能退还,原告多次交涉无果,故提起诉讼,望依法判决。
被告某某公司未答辩。
本案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2年5月,被告某某公司工作人员联系原告先行电力公司,邀请其公司参加“某某”小区配电工程的议标。2022年6月7日,原告通过中国工商银行向被告转款50000元,并在摘要及用途处备注“投标保证金”。其后,原告公司未中标该工程。
以上查明的事实,有《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及当事人陈述为凭,经庭审举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告先行电力公司与被告某某公司虽未签订书面协议,但在案证据足以证实双方之间就议标保证金的缴纳存在合同关系,该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本案中,被告收取原告转账缴纳了5万元投标保证金,在原告未中标或实际承揽案涉工程的情况下,其公司应当向原告退还。故原告的诉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宝鸡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宝鸡某有限责任公司退还投标保证金5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5元(系减半收取),由被告宝鸡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未在法定期间内提起上诉或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