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302执382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宝鸡先行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大庆路1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32946888152。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宝鸡新城万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高新开发区渭滨大道388号新城吾悦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1MA6XADE66L。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23)陕0302民初9194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执行宝鸡先行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宝鸡新城万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该生效法律文书,本案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2883131.21元、投标保证金7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5595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执行费3209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证券、车辆、工商注册、房产、互联网金融(支付宝、财付通)等财产信息。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冻结期限截止2025年7月15日止),被执行人涉案较多,账户均为轮候冻结,不具备扣划条件。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位于宝鸡市渭滨区××道××号××幢××层××号××层××号××层××号××层××号房屋(查封期限截止2027年8月5日止)、渭滨区和谐大道36号院10幢1层21号、1层16号、1层17号、1层23号房屋(查封期限截止2027年10月30日止)、渭滨区和谐大道36号院9幢1层1号、1层4号房屋(查封期限截止2027年12月30日止),上述房产查封均为轮候查封,暂不具备处置条件。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再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已将上述查询结果、案件执行情况、查封财产、查封财产期限及续封事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案债权未能实现。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4)陕0302执3826号案件的执行。
如需采取续查封、续冻结等续控措施,应在上述查封、冻结到期前三十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续封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