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06民初5308号
原告:长春市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长春海吉星农产品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长春市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春海吉星农产品物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应当预交而没有预交案件受理费,经通知后仍不预交,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毕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