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长春市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鼎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194民初1000号 原告:长春市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长江路经济开发区长江路57号5层366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率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率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鼎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净月开发区吉林省金融大厦商业综合体二期第8幢2601号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市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吉林省鼎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3月9日立案。原告长春市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潘 仲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