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吉0194民初1254号
原告:长春市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长江路经济开发区长江路57号5层366段。
法定代表人:姜传盛,经理。
委托代理人:焦距,吉林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安立平,吉林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鑫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临河街7477号中海莱茵东郡小区A13栋303室。
负责人:李毓璇,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潇桐,吉林德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长春市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吉林省鑫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案情复杂、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郑洪波
人民陪审员 胡秀香
人民陪审员 陈玉泉
二〇一八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刘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