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赣01民初312号
申请人:晶能光电(江西)有限公司,住所地:**昌市艾溪湖**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84117732C。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观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晶能光电(常州)有限公,住所地:江苏省武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凤翔路**号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576689373D。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晶能光电(江西)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晶能光电(常州)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晶能光电(江西)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晶能光电(常州)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共计130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为申请人的诉讼保全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保单号:PZDM20173×××188)。
本院认为,申请人晶能光电(江西)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晶能光电(常州)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130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案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晶能光电(江西)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