晶能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晶能光电(江西)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佳力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韦运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粤0306民初22788号 原告晶能光电(江西)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艾溪湖北路6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84117732C。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佳力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宝源社区苏氏山水山月园厂房2号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61509368P。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7年10月1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原告晶能光电(江西)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佳力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因被告拖欠货款,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深圳市佳力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货物欠款总计287548.5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6年11月1起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按同期银行逾期还款利率计算);2、被告***对被告深圳市佳力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上述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佳力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晶能光电(江西)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287548.5元及利息(以287548.5元为本金,从2016年1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债务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对被告深圳市佳力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判决生效后,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27元,由两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