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赣01民初312号之二
原告:晶能光电(江西)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艾溪湖北路6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84117732C。
法定代表人:***,职务: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观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晶能光电(常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武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凤翔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576689373D。
法定代表人:***。
原告晶能光电(江西)有限公司与被告晶能光电(常州)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8年2月9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本案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晶能光电(江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7699.86元,减半收取48849.93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晶能光电(江西)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