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赣0191民初3703号
原告:某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观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鞍山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某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鞍山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