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302民初6754号
原告:徐州市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鼓楼区复兴北路。
法定代表人:田某甲,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某乙,男,汉族,住徐州市鼓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徐州市泉山区泰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某某,男,汉族,个体,住徐州鼓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某某,江苏恒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州市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与被告张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因本案与(2023)苏0302民初7645号张某某诉徐州市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系基于同一承揽合同事实而发生的纠纷,且当事人相同,根据上述规定,本院予以合并审理。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3)苏0302民初7645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