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苏0302民初7645号
原告(另案被告):徐州市雨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鼓楼区复兴北路延长段188号红星美凯龙凯利建材广场4#1-10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6年1月13日生,汉族,住徐州市鼓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州市泉山区泰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另案原告):***,男,1968年10月23日生,汉族,个体,住徐州鼓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恒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另案被告)徐州市雨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雨果公司)与被告(另案原告)***承揽合同纠纷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4年4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另案被告)雨果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和***、被告(另案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雨果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给装修款35500元;二、判令***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21年7月26日,双方当事人订立《徐州地区住宅室内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雨果公司为***所有的沿街门面房进行室内装修,建筑面积为216平方米,合同价款为17万元,工期四个月。后***增加部分装修项目,该增加部分的工程价款为5500元。雨果公司当时制作了增加的装修明细,并向***明确该部分款项。***从未提过异议或否认过增项的金额。因朋友介绍,基本不挣钱。装修完毕后,***仅支付14万元工程款项,双方未进行交接,住进房屋,尚欠35500元未付。雨果公司按***要求给开了10万元的发票。***收到发票后,又提出一楼墙面没有做防水、墙面返潮等理由拖欠装修款。但是,双方签订的装修合同中不包括做墙面防水项目。如果做防水,应增加相应的费用。综上,为维护雨果公司合法权益,请求法院支持雨果公司诉讼请求。
***辩称:(一)雨果公司所述与事实不符,其没有完工即提前撤场,即对于约定第12项卫浴系列中的“洗脸盆”项目未做、第18项中的“垃圾清理、保洁”项目均未施工,***共清运建筑垃圾13车,并出资完成全屋保洁。因此,按照合同约定“全包”即包工包料、“5、工程全部项承包方式为完工后付最后尾款”等,应扣除相应的款项。而且,雨果公司未办理竣工验收交付手续,不符约定的结算条件。(二)雨果公司未经***同意,将涉案房屋拆下的6个塑钢窗、2个铝合金门及2套铁管护栏也私自转卖,相关款项也应从装修款项中予以扣除。(三)***出于信任,委托雨果公司全面设计、施工,并约定了设计费用。依据第3.2项约定“审核和确定乙方设计和施工图纸、施工说明及提交的工程报价单,并分别签字认可”,雨果公司施工前应提交上述材料待***签字认可后方可施工。但雨果公司未履行该义务即擅自施工。而且,雨果公司作为专业装饰公司,明知案涉房屋在地面一层,下面又没有架空层,没有提醒防水施工。后***提出应做室内防水,产生的费用可以另算,并交付5桶防水材料交给雨果公司。但是,雨果公司却在收到5桶防水材料后,一方面口头答应做防水,另一方面却自负的认为不会出现返潮渗水现象以致迟迟不予施工,最后造成该5桶防水材料也不翼而飞。(四)因案涉房屋建筑面积共为206.71㎡,二楼为未封闭阳台面积约为23㎡,故双方最终商定的施工面积为216㎡。同时,双方口头约定,其他项目仍为包工包料,但二楼阳台为包工不包料,雨果公司只出人工。因此,该阳台面积本身就包含在装修合同约定的施工面积中,并非新增加的工程量,所以雨果公司诉称增加装修费用5500元也与事实不符。双方未进行交接,***于2022年7月搬进涉案房屋居住。综上,根据民法典规定,雨果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全部工程项目,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结算条件,也没有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因此无权要求取得相关报酬。综上,请求法院判决驳回雨果公司的诉讼请求。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雨果公司赔偿维修损失22201.08元;二、判令雨果公司赔偿5桶防水材料损失1000元;三、诉讼费用、鉴定费用由雨果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同上述辩称外,另补充:雨果公司的行为导致装修后的地面及墙面返潮渗水,房屋多处墙面及门套出现发潮、脱落、发霉现象;为此,应由雨果公司承担相应责任。
针对***的上述诉讼请求,雨果公司辩称:2021年7月26日,双方签订房屋装修合同,后雨果公司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保质保量完成了合同约定的相关装修项目。(一)***是一个长期经营物业的人员对房屋的装饰装修具有一定的常识和认知,而且***从未提过防水施工问题,其很自信的认为涉案房屋在搁置多年期间从未存在潮湿现象;即使存在因潮湿而致损坏责任也应由***自行承担。(二)双方约定的合同装修款项,并未包含防水施工款项。***并未将防水材料交付雨果公司,也未明确要求雨果公司进行防水施工,装饰装修施工合同至施工完毕***并未提出变更合同增加施工内容。(三)在施工过程中,***及其相关人员始终都在现场进行监督、监管和检验,并确认施工是没有问题后,进行了家具安装和使用。(四)***在使用过程中从未提过房屋存在问题,也一直在履行给付工程款的义务,***想扣留一部分工程款时,雨果公司没有同意,***才向雨果公司提出因防水未做要求扣除一部分的工程尾款。综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依法予以驳回。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于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本院认证如下:
雨果公司提交其于2022年10月10日自行书写的记工结算清单,载明证明:美缝10元/米、73米共730元,楼下大门两旁的灯以及二楼平台的中式灯两个4个灯共600元,以及人工费用等合计5500元等内容,用以证明双方在书面合同外又增加装修项目及相应增加的工程款项等。
***质证认为,对于该清单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该清单为原告单方制作,并非增项清单,没有被告的签字确认;而且,该二楼阳台面积本身就包含在装修合同约定的216㎡施工面积中,并非原告诉称二楼阳台面积为新增加的工程量。况且按照双方约定,该阳台为包工不包料,因此人工费、上楼费等已包括在书面合同中,不应再重复计算。
经审查,本院认为该证据所载明的内容与双方陈述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主要事实的依据,将在本院认为部分,综合进行认定。
根据各方当事人无异议的陈述及本院认定的证据,可以确认如下事实:
***系坐落徐州市鼓楼区室房屋的单独所有权人,房屋建筑面积分别为102.71平方米、104平方米。
2021年7月26日,通过案外人***介绍,雨果公司、***双方于订立了《室内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
一、工程概况:1、工程地址:棕榈湾19-02-03室;2、建筑面积:216平方米。3、户型……4、承包方式:全包;5、施工内容(附施工说明、施工图及工程报价单);6、施工日期:2021年7月26日至2021年11月20日;7、合同价款:17万元整……
二、施工图纸:……2、甲方委托乙方设计施工图纸,图纸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一份;设计费2200元……
三、甲方工作:……2、审核和确定乙方设计和施工图纸、施工说明及提出交的工程报价单,并分别签字认可……7、参加工程质量、施工进度的监督和隐蔽工程、中间工程及竣工阶段的质量验收。
四、乙方工作:1、……严格按双方确认的设计图纸和施工说明进行施工,按期保质完成装修工程……4、确保装修质量,尤其是水、电等隐蔽工程的质量,严防渗漏堵塞……7、组织好工程质量的自检和甲、乙双方(第三方监理也参加)共同进行隐蔽工程、中间工程和竣工工程……
六、工期……七、材料供应……八、工程变更:1、工程项目及施工方式如需变更,双方应协商一致,签订书面变更协议,同时调整相关工程费用及工期(附装修工程变更单)……
九、工程质量验收及保修:1、工程以双方验收的施工图纸、施工说明,设计变更等内容为依据……3、工程竣工后,乙方应通知甲方验收,甲方接到验收通知后应按通知时间参加验收,办理验收、移交手续。如甲方不能及时参加,乙方可自行验收,甲方予以承认……5、未办理验收交付手续,甲方使用房屋视为质量验收合格,由此引起的后果由甲方负责。6、工程竣工甲方支付完尾款后,甲方可领取《保修单》,乙方负责对施工项目进行保修,并出据《保修单》,若甲方无《保修单》乙方有权不履行保修。保修期为贰年。双方还约定了违约责任等条款。
该合同的附件《徐州市雨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修项目清单》载明:1.楼上楼下砸墙……12.楼上卫生间集成吊顶、卫浴系列(马桶、花洒、洗脸盆)……18.材料运输费、上楼费、垃圾清理费、保洁等。
上述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据按合同履行;雨果公司进行了装修;***先后支付工程款14万元。
2022年3月18日-5月18日,双方通过微信联系,主要部分内容如下。雨果公司发信息:“张经理,你看那天把剩余装修钱给结了吧,我也等着用钱”;***回复“等等等等,我现在也等着用钱,等等一会儿”。雨果公司发信息:“大老板还差这两个钱”、“你看那天把剩余装修钱给结了吧,我也等着用钱”、“你看哪会儿把那个3万多块钱给结结,你开始你说装修好就给结清账的,这都到现在都都到五月份了,我还等钱用知道吗”;后***回复部分语音。
2022年8月31日至9月4日,因装修问题,双方通过微信联系,雨果公司通过语音回复:“…咱出现问题了,该怎么解决怎么解决?这个你尽管放心,绝对不会推脱责任。到时候用给人家注脚他就断掉了…他就不会再往上潮了,别搁里边儿…防水也好了,就是防水他到时候。他顺着咱那个砖上潮,他还是潮到墙里边儿去,时间长了还是得脱(落)…”、“像你那个一楼那个墙面儿,那底下根本就不潮,咱上一次都是经过一个夏天,到那个到十月份儿吧,才给贴的壁布,这现在你昨天你说潮,我跟你说不刷房子有点儿潮,头两天儿我就撕开那个壁布,后边儿盖儿都浇干。这又经过一个夏天,你看也不潮,这头两天儿想给你贴上这个,你尽管放心,一开始他就不潮…”、“张经理你也不要生气,你那个防水不要做了,我等等到过了15…我叫人家住脚的搁底下一溜,从南给住到北都给你注上脚,这就把底下这个潮气源就给你断掉了…你柜子都不要拆你…”等。
2023年2月4日,涉案房屋墙角部分壁布撕开显示有潮湿情形,***进行拍照。
2023年2月17日,因双方装修纠纷协商未果,案外人***出面协调,与雨果公司的装修现场负责人***谈话主要内容如下:
张(***):你看都起来了(装修房屋照片),全部裂了。他当时给你拿了五桶防水,你为什么不做,你要做还有那些事么?
田(***):他…当时不潮。
张:给你拿防水你为什么不做呢,给你拿五桶防水。
田:当时是十一月份才给他贴的壁布,贴壁布时一点也不潮…
……
张:你说你让了,他还说他还亏来,当时浇灌楼梯,又是做防水,又是清理垃圾,都是(张)***清理的。
田:嗯,清理垃圾,他楼上砸,能清理多少垃圾,能两车垃圾就。
张:别管砸、清理多少垃圾。你看看,刚装修好的房子,弄成这个样子。
田:…我不都给他说了吗,他柜子潮,柜子后边,我该给拆了就拆了,该怎么治怎么治。我没说不给他治。
张:防水你为什么不给做了。五桶防水我从工地拉来的,防水的东西也不知道弄哪去了…
田:防水都叫保安拉走了,俺一桶也没招,那个防水聚氨酯,俺甲方根本就没用过那样的。
张:他当时给你拿了五桶防水,你要做还有那些事么?他专门从工地拿来的防水你不做,你要是做了,哪有这些事,哪能返潮。
田:就是做了,该返(潮)也得返,做了会好点。知道吧。
……
张:你当时做防水就好了。你看,转圈起潮,给你拿五桶防水你也不做,防水(材料)也没有了。
田:防水都让保安弄走了,我的工人没有用那样防水的,我也不用那样的防水,后来我说保安嫩拉走吧,我用不着。先拾东边屋的,后来拉走的。
……
田:咋弄,他给我钱,我该怎么给他治怎么给他治,那咋弄?要不让他五千块钱,我不给他治了,给我三万……我看过了,这都好弄,我给他治,我千把块钱就给他治好,两千块钱我就给他治好,像他说的,给两万块钱,肯定不管…
张:那沙发后边全起皮,发霉,都掉了。
……
田:合同上没有,也不是说没有防水我不给他做,那时候十月份,那墙都焦干,要是潮的话,我没有做防水,我也得给他治,一直到十月份,一直都焦干。要知道返潮,我再憨,我也得给他治。他一做地砖,一做美缝,那气没地方钻,都泛墙上了…一直到十月份给他贴的壁布,他十一月份搬进去的…
双方一致认可,装修中包含洗脸盆的项目未做,该项目装修费用500元。
经***申请,本院依法委托,江苏中兴迅达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10日出具造价鉴定意见书,载明:案涉房屋一层未进行防水施工所造成的财产损失、垃圾清运费、进行防水施工所产生的费用鉴定为22201.08元;并予以说明:防水修复高度按500mm计入造价;综合单价明细包含刷聚氨脂防水涂料的面积、工程量、综合单价及合价1062.71元等。***为此支付鉴定费用5000元。
在法庭辩称终结后至本案判决作出前,***提交书面材料向法庭明确在法庭调查中的答复内容:二楼阳台做了美缝(10元/米x73米),该装修费用共730元;楼下大门两旁的灯以及二楼平台的中式灯共计4个灯的装修费用共计600元;该两项均是雨果公司施工、安装的,未包含在书面合同中。但是,该两笔费用均以现金方式支付给了雨果公司的现场负责人***。
本案的争议焦点:双方在书面合同之外是否有增项。
本院认为,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应按照合同约定,依照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关于双方是否有合同之外的增加装修项目。本院认为,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就本案而言:
首先,雨果公司在在提出诉讼请求时,主张有增加5500元的阳台增加项目等,但是其针对***诉请却抗辩双方并无防水等任何增加的项目,存在前后陈述不一致的情形。***在诉讼中先陈述无增加的项目,但其在庭后提交书面材料明确有增加美缝及灯具等项目并现金交付了该增加的款项等,也存在前后陈述不一情形。故,依此可以认定双方当事人对于是否有增项,均作出了前后不一的陈述,本院应根据其他证据,综合认定是否增项的事实。
其次,依据雨果公司在微信聊天中发信息未结清余款、“那个3万多块钱给结结”、在录音中也明确“要不让他五千块钱,我不给他治了,给我三万”等,以及***自认有美缝费730元和灯具装修费600元等且已现金给付,结合雨果公司提供的自行制作结算单据中载明的部分项目,与***自认的项目存在一致情形。依据法律规定,本院认为雨果公司主张有增项及其增加的装修价款5500元的事实存在高度可能性,应认定该事实存在。***抗辩有现金支付两笔款项,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结合双方一致认可已给付工程款14万元、未做洗脸盆装修费500元,故***还应给付雨果公司工程款项35000元(170000元+5500元-500元-140000元)。
关于***主张赔偿能否得到支持。本院认为:首先,雨果公司主张其按合同约定履行完毕施工安装义务,但未按约定要求***验收并进行交接等,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其次,依据双方微信聊天内容,以及雨果公司的现场负责人的相关录音内容,可以认定***要求增项做防水、雨果公司收到5桶防水材料但过于自信未给予做防水并将材料交付他人、涉案房屋的墙壁潮湿等系雨果公司未做防水所致等事实,故雨果公司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依据鉴定报告“案涉房屋一层未进行防水施工所造成的财产损失、垃圾清运费、进行防水施工所产生的费用鉴定为22201.08元”等,可以认定雨果公司应承担赔偿***22201.08元的违约责任。
关于***主张的防水材料损失1000元以及垃圾清理费和拆下塑钢窗及护栏等折抵工程款等能否支持。本院认为:首先,依据双方书面合同约定“甲方工作:……2、审核和确定乙方设计和施工图纸、施工说明及提出交的工程报价单,并分别签字认可”、“八、工程变更:1、工程项目及施工方式如需变更,双方应协商一致,签订书面变更协议,同时调整相关工程费用及工期(附装修工程变更单)”、“3、工程竣工后,乙方应通知甲方验收”、“5、未办理验收交付手续,甲方使用房屋视为质量验收合格,由此引起的后果由甲方负责”等,综合双方在实际履行合同过程中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书面确认图纸、变更项目等,结合双方办理交付手续、***已经使用的实际情况,应认定***未经双方交接使用房屋应承担相应不利后果。其次,***未提供充分证据垃圾清理数量和费用、接收房屋时的房屋状况以及拆下塑钢窗和护栏数量品质等,故***主张折抵部分工程款项,本院不予以支持。再次,依据***仅陈述防水材料的化学名称,虽然雨果公司负责人在录音也认可该“聚氨脂”化学名称,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交付的5桶防水材料的品牌、规格和具体数量等。综上,依据鉴定报告中也明确“综合单价明细包含刷聚氨脂防水涂料的面积、工程量、综合单价及合价1062.71元”等,故***主张防水材料损失1000元,不应再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四百六十五条、第四百七十条、第四百七十一条、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七百七十条、第七百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规定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徐州市雨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项35000元;
二、徐州市雨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损失22201.08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由徐州市雨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690元、由***已预交1075元,鉴定费由***已预交5000元;由徐州市雨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475元和鉴定费5000元,由***负担案件受理费12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