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沪0112民初28712号
原告:上海探能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化德县汇德风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探能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化德县汇德风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8日立案。原告上海探能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探能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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