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922民初55号
原告:上海探能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七莘路1366号第9幢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68552739X4。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岱元,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甘肃电投鼎新风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瓜州县干河口第五风电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226903762828。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探能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肃电投鼎新风电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探能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25元,由原告上海探能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苏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