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922民初56号
原告:上海探能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七莘路1366号第9幢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68552739X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岱元,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甘肃汇能安北风电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瓜州县安北第六风电场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22MA74M0TF0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上海探能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汇能安北风电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6日立案,原告上海探能实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上海探能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探能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探能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王X文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唐晓娟